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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年大动作!!!!2023年增值税减免政策又变啦!!!
2023年2月7日

 
 


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了2023年第1号公告(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》),,,明确了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政策,,,以及生产、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加计抵减政策。。


此次公告发布的政策较之前主要有四大变动:


变动一: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金额有变动,,自15万元改为10万元


原政策:2021年4月1日起,,,,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(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,,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,,下同)的,,,,免征增值税。。。。


新政策: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,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,,免征增值税。。。


特别提示:

1、、、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,,,,若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,,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,,其销售货物、、、劳务、、、服务、、、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(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,,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,,,同理)。。


2、、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,,,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此免征增值税的政策。。。。


3、、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此免征增值税政策的,,,,若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,可以选择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。


变动二: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,,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再延续,,,改为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。。。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,,预缴增值税政策,,,,由暂停预缴增值税改为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。。


 原政策: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,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,,,免征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,,暂停预缴增值税。。。。


新政策: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,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,,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,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。


特别提示:

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,,,适用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,,应按照1%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,,也可以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。。


变动三: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0%改为5%


原政策: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,,,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抵减应纳税额。。。。


新政策: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,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%抵减应纳税额。。。。


变动四: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%改为10%


原政策: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,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%抵减应纳税额。。。


新政策: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,,,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抵减应纳税额。。。


政策原文如下:

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
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


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:


一、、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,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,,免征增值税。。。


二、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,,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,,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。


三、、、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,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:


(一)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%抵减应纳税额。。。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,,,是指提供邮政服务、、、、电信服务、、现代服务、、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。。。。


(二)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抵减应纳税额。。。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,,,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。。


(三)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,,,,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 税务总局 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、、、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 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)等有关规定执行。。。。


四、、、按照本公告规定,,,应予减免的增值税,,,,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,,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。。。。


特此公告。。。

财政部  税务总局

2023年1月9日


 

 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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